欧阳晔破案

朝代:明代

作者:冯梦龙

原文:

  欧阳晔治鄂州,民有争舟而相殴至死者,狱久不决。晔自临其狱,坐囚于庭中,去其桎梏而饮食之,食讫,悉劳而还之狱。独留一人于庭,留者色变而惶顾。晔曰:“杀人者汝也!”囚佯为不知所以。晔曰:“吾观食者皆以右手持箸,而汝独以左。今死者伤在右肋,非汝而谁?”囚无以对。

译文及注释

译文
  宋朝人欧阳晔治理鄂州政事时,有州民为争船互殴而死,案子悬了很久没有判决。欧阳晔亲自到监狱,把囚犯带出来,让他们坐在大厅中,除去他们的手铐与脚镣,给他们吃食物。吃完后,善加慰问后再送回监狱,只留一个人在庭院中,这个人显得很惶恐不安。欧阳晔说:“杀人的是你!”这个人假装不知道,欧阳晔说:“我观察饮食的人都使用右手,只有你是用左手,被杀的人伤在右边肋骨,不是你是谁?”这个人无言以对。

注释
1.致:造成。
2.狱:案件。
3.临:面对。
4.狱:监。.
5.讫:终了,完毕。
6.色:脸色。
7.惶:恐惧,惊慌。
8.顾:四周看。
9.佯:假装。
10.治:治理,管理。
11.劳:安慰。
12.箸 zhù:筷子。
13.欧阳晔:复姓欧阳,名晔。
14.鄂州:古州名,今湖北境内。
15.决:决断。
16.独:只。
17、自:亲自
18、所以:......的原因
19.民:老百姓
20.。去:去除
22.坐:使.....坐

冯梦龙介绍

  冯梦龙(1574-1646),明代文学家、戏曲家。字犹龙,又字子犹,号龙子犹、墨憨斋主人、顾曲散人、吴下词奴、姑苏词奴、前周柱史等。汉族,南直隶苏州府长洲县(今江苏省苏州市)人,出身士大夫家庭。兄梦桂,善画。弟梦熊,太学生,曾从冯梦龙治《春秋》,有诗传世。他们兄弟三人并称“吴下三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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